典型案例: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限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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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最高额抵押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间《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但该担保范围内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已超过了登记的最高限额。若依此,将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突破最高债权额,事实上成为无限额。这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合同预期不符,亦与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基本事实】
2020年3月18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份,均约定甲公司对某银行与乙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01万元、1023万元,抵押财产为位于阜宁县花园街道花园居委会三组不动产。
2020年4月14日,甲公司依约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权利人均为某银行。某银行发放借款1500万元后,乙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某银行遂将二公司诉至法院,截止起诉时,尚欠本金7471961.46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阜宁法院(2021)苏092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某银行对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201万元、10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不服,以其债权本金低于201万元和1023万元的总和为由,要求以其债权对抵押物全部价款优先受偿。市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21)苏09民终62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长期以来,将最高额抵押理解为本金的最高额度,当债权本金不高于最高债权额时,其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都在担保范围内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本质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概念。因此,最高额抵押权人在发放借款时应当对债权的总额有所预估,本息总和不能超过最高债权额度,否则超过部分将不能优先受偿。
——选自盐城中院2021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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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